由國務院和中央軍委頒布的《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國令第761號,以下簡稱《條例》)已于2024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條例》明確了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的部門職責、監管服務,以及實施飛行活動應當遵守的行為規范。那么無人機到底應該怎么飛才合法呢?
問:合法的無人駕駛航空器有哪幾類?
答:《條例》將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俗稱"無人機")按照空機重量、最大平飛速度、最大飛行真高等性能指標分為微型無人駕駛航空器、輕型無人駕駛航空器、小型無人駕駛航空器、中型無人駕駛航空器和大型無人駕駛航空器。
在日常使用中,首先要確認自己無人機所屬的類別,因為不同的類別對應的飛行空域、駕駛執照資質、強制保險投保、飛手民事行為能力等管理要求各有不同。
問:無人機可以在哪些范圍合法飛行?
答:依據《條例》規定,真高120米以上空域,空中禁區、空中限制區以及周邊空域,軍用航空超低空飛行空域,以及下列區域上方的空域應當劃設為管制空域:(一)機場以及周邊一定范圍的區域;(二)國界線、實際控制線、邊境線向我方一側一定范圍的區域;(三)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監管場所等涉密單位以及周邊一定范圍的區域;(四)重要軍工設施保護區域、核設施控制區域、易燃易爆等危險品的生嚴和倉儲區域,以及可燃重要物資的大型倉儲區域;(五)發電廠、變電站、加油(氣)站、供水廠、公共交通樞紐、航電極紐、重大水利設施、港口、高速公路、鐵路電氣化線路等公共基礎設施以及周邊一定范圍的區域和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六)射電天文臺、衛星測控(導航)站、航空無線電導航臺、雷達站等需要電磁環境特殊保護的設施以及周邊一定范圍的區域;(七)重要革命紀念地、重要不可移動文物以及周邊一定范圍的區域;(八)國家空中交通管理領導機構規定的其他區域。
管制空域范圍以外的空域為微型、輕型、小型無人駕駛航空器的適飛空域。
管制空域的具體范圍由各級空中交通管理機構按照國家空中交通管理領導機構的規定確定,由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布。未經空中交通管理機構批準,不得在管制空域內實施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活動。
問:應該怎樣提出飛行活動申請?
答:除《條例》第三十一條另有規定外,組織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擬飛行前1日12時前,向空中交通管理機構提出飛行活動申請。空中交通管理機構應當在飛行前1日21時前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飛行活動已獲得批準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計劃起飛1小時前向空中交通管理機構報告預計起飛時刻和準備情況,經空中交通管理機構確認后方可起飛。
微型無人機在管制空域以外的適飛空域真高50米以下,輕型、小型無人機適飛空域在真高120米以下,進行飛行活動,無需提交飛行活動申請。
問:怎樣取得無人機操控員執照?
答:操控小型、中型、大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的人員應當符合一定準入條件(《規定》第十六條)要求,并向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申請取得相應無人駕駛航空器操控員執照。從事常規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作業飛行的人員無需取得操控員執照,但應當由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生產者按照國務院民用航空、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規定的內容進行培訓和考核,合格后取得操控證書。
問:怎樣確保無人機安全飛行?
答:當前,無人機的應用越來越廣,它體積小、飛行高度低、飛行頻率高,非常容易發生風險事故。
警方提醒:使用無人機必須嚴格遵守國家、地方以及航空部門的相關規定,在適飛空域內飛行,所有者需要完成實名登記、報送識別信息2個步驟;在管制空域內飛行,所有者需要完成實名注冊登記、報送識別信息、投保責任保險、取得操控員執照、飛行活動申請、起飛確認6個步驟。上述步驟均可在“國家無人駕駛航空器一體化綜合監管服務平臺(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綜合管理平臺)”完成。
起飛時,嚴格遵守空域要求,在合法空域內飛行。航拍時,熟悉掌握飛行空域周邊狀況,密切關注信號狀況,保障信號連接穩定,避免因障礙物而導致碰撞失控,降低飛行風險,還應注意嚴格遵守《條例》規定的飛行禁止性規范,如飛行期間不得受到酒精類飲料、麻醉劑或者其他藥物影響等,這樣才能最大限度確保安全飛行。
問:無人機違規飛行將受哪些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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